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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势所趋!全国住建领域从业人员证书互通共享,挂证末日将近!
2018-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平台

据住建部官网消息,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等七省市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

随着各试点地区信息共享、证书互认,“挂证一年,躺着拿钱”的现象又将得到打击。值得注意的是,“挂证族”多出现在建造师、药师等职业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与生命财产密切相关。

七试点省市电子证书互通共享

根据住建部复函,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各试点地区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试点证书采用统一的电子化证书格式。

做好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

加强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接、上传,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为下一步全面推行证书电子化工作积累经验。

电子化试点证书汇总表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多部委联合打击挂证现象

在我国,单位若要进行资质升级,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人员;年审时,须出示其资格证书才可通过核验。由此,催生出“挂证”现象。

据介绍,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大证”和“小证”,费用根据证书种类和市场行情而有所不同。如给排水工程师证书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一些公司愿意为此支付每年十万元以上的挂证费,而例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则属于“小证”,一年的费用仅在万元左右

目前,“挂证族”多出现在建造师、药师、造价工程师、消防工程师等职业领域。而这些领域,又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

以医药行业为例,药师不在药店工作,实际开药的人无证上岗,可能出现医疗事故。而对建筑行业来说,“证到人不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都令人担忧。

2018年初,多部委明确提出将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尽快从整体上解决“挂证”问题。

随着未来证书电子化工作的全面推行,异地挂证末日将近。

同时,人社部的社保一卡通、住建部的“四库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等信息化手段,覆盖范围和功能将不断扩大,持续推进职业资格信息的公开与共享。

提醒:这些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近年来,住建部、人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遏制建筑业顽疾——挂靠。“四库一平台”的正式上线,已经给“挂证”带来沉痛打击,如今,“社保”反超“挂证”成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的最大“拦路虎”,加之刚刚开始试点的从业人员证书电子化,建筑市场的执业管理正在逐步趋于规范。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2017年7月底前,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将正式开通上线,实现政府部门间跨地区、跨层级的信用/招投标/社保等数据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国办在《通知》明确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实现信用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包含工程建设招投标数据信息)、投资、社保等重点领域数据基于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的共享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指出,力争在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建设工作,2017年底前实现对参加全民参保登记地区的数据全覆盖。要求各省与部级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省级系统与部级系统信息交互,部省数据实现共享和同步。

这些文件一出,在“挂证”蔚然成风的建筑业,引起不小的反响。社保全国联网并实现部级间数据共享,通过社保证明来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这将使执业/职业资格注册单位和社会保险交纳单位处于实时监控中,挂靠行为必然就不能隐藏了。

2018年以来,“社保”屡屡超过“挂证”成为注册“不通过”的最大“拦路虎”。“社保”的审查已成为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的必备条件。继“四库一平台”发力遏制“挂证”后,“社保”的全国联网必将进一步压缩“挂证”的存在空间。

日前,住建部下发《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将全面开展二级建造师证书“三类人员”证书(A/B/C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电子化试点工作,将在7省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开启。

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接下来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为下一步全面推行积累经验。

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尚没有完全电子化,证书真假很难辨别,假证书可谓屡禁不止,证书的电子化将是大势所趋!

近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将全面开展二级建造师证书、“三类人员”证书(A/B/C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电子化试点工作,将在7省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开启。

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接下来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为下一步全面推行积累经验。具体如下:

地区

证书名称

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上海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重庆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江苏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浙江

1.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陕西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川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建办人函〔2018〕2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相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经研究,同意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化试点证书名称详见附件。

请各试点地区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试点证书采用统一的电子化证书格式。做好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加强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接、上传,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为下一步全面推行证书电子化工作积累经验。试点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电子化试点证书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电子化试点证书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试点电子化证书名称

  1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3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4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5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7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证书电子化,无疑将进一步收紧注册证书挂靠乱象。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注册资格管理,将会越来越规范!

不仅如此,双重安全保障可以有效杜绝假证伪证,随着社保逐渐联网、新的“建造师管理规定”正待出台,将证书“李鬼”、“挂靠”斩草除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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